节能产品销售代理合同
甲方:珲春三元节能建筑板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13944351013
乙方:STAR OIL Co.Itd(中文“俄罗斯堪察加区油星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代理甲方指定产品在指定地区推广销售等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理产品名称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产品为:“ 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 ”和“聚氨酯封边岩棉防火保温复合板”系列 外墙专用 产品及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新增加的产品。
二、代理权限
1、甲方授权乙方为 俄罗斯堪察加区 的独家代理商,全面负责该地区的销售、经销商管理及售后服务。
2、对于乙方代理的销售区域,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销售政策。
三、代理期限
1、本合同的代理期限为 1 年。
2、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 年内。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到期续签,乙方有原区域优先续签权。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3 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
四、代理价格政策
1、代理价格:甲方向乙方等其他区域代理客户统一公开销售产品的价格,甲乙双方的结算以区域总代理价格为依据。
2、销售价格: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建议的零售价格销售产品。如果甲方建议的零售价格不符合本地区市场情况,乙方需调整销售价格时,应当向甲方报告。甲方应当根据系统的统一性要求和乙方所处地区的市场情况综合考虑,作出调整价格的决定。
3、价格调整:遇甲方委托代理产品、价格等需调整的,由甲方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该通知一经发送后即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合同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拥有 “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和“聚氨酯封边岩棉防火保温复合板”产品的价格制定权、发布权和解释权。
(2)甲方产品严格按照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质量标准生产。甲方向乙方提供合格产品的同时,有义务对乙方提供开展经营所必需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营销咨询等服务,协助乙方拓展市场。
(3)甲方有权对所有代理商的市场经营行为进行督查,督查包括产品推广、甲方形象维护、销售区域限制、价格体系维护等。乙方应协助甲方督查员进行监督检查业务,积极主动地提供有关资料等。
(4)如因甲方产品在销售地不能很好的适应时,乙方应及时将问题反馈给甲方,甲方应尽快改进,以适应市场需求。
(5)在乙方正常履约的情况下,在不损害乙方利益前提下,甲方有权直接与乙方的客户进行商务接触或达成协议。
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可以用“甲方产品授权代理商”的名义进行一切合法的商业活动,乙方积极开拓甲方产品在当地的市场,并逐步提高甲方产品在该地区的市场占有率。
(2)乙方不得进入其他已经设定代理商区域进行销售,甲方有权对其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和本协议给予的一切权益。乙方因此而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害,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3)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乙方应忠实于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保证各种宣传准确无误,不得任意夸大和捏造,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和市场形象,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4)顾客对乙方的服务提出投诉,甲方将进行核实。确系乙方责任的,甲方将根据所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5)代理过程中遇有顾客对甲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和申诉时,乙方应先行积极处理,并立即通知甲方,将对甲方造成的不良影响及损失降到最低,应维护甲方品牌在当地的形象和声誉。
(6)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应保障双方的长期共同利益,乙方在销售完成后,应按甲方要求填写客户登记表,并应于每月定期以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形式向甲方返回客户登记表,以便于日后的售后服务和例行巡检工作。
(7)乙方在代理过程中须按照甲方的具体要求建立相关顾客档案,并将收集的顾客信息须及时反馈给甲方,并定期向甲方提供有关市场竞争情况和用户意见的书面报告。
六、订货、付款、交货和检验
1、甲方按照款到再发货的原则,发货指定通关口岸为珲春口岸,中方一侧的所有产品的装车费用、关税和保险费由甲方负责承担,所有产品的全程运费及其俄罗斯境内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2、本合同发生的支付均通过银行帐号进行,货款由乙方直接汇到甲方指定账户,不得将现金或无公司名称的支票交给甲方业务人员,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发货,且后果由乙方自负。
3、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下达订货计划,应写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特殊要求等,订货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传真给甲方,甲方收到后予以回复确认。
4、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三个工作日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合同生效。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时限进行生产,生产完毕后通知乙方到达指定地点进行装车。
5、产品在运输途中出现损坏,由乙方负责向承运方索赔,甲方应积极协助处理。
6、货到乙方指定地点后,由乙方负责验收。乙方提货时,须当场验收合格后再提。货物有损失时,甲方协助乙方与运输公司交涉追讨相关损失。
7、乙方在提货后,应及时详细清点货物品种和数量,过期则视为查验合格。
8、货款按照人民币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七、退货换货
考虑到跨国交易,双方对所有产品一经确认发货后不再进行退货换货。
八、技术支持
1、首批定货完成后,甲方派出技术员到乙方驻地进行一次技术培训,乙方接受培训人员应符合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甲方所派技术人员去乙方所在地的往返交通费由甲方承担,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及当地交通由乙方负责。
2、在培训后,乙方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确实需要技术支持的,甲方可以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往返交通费、当地食宿、交通由乙方负责。
九、售后服务
1、甲方负责保证所生产的产品在符合我国国内的检测标准。
2、乙方在接到甲方产品经验收合格后,甲方除负责技术支持外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应制定具体的售前、售后服务机制,并指定专人负责,并接受甲方的培训和考核。
4、乙方负责代理产品的安装、调试、调换及本地维修。
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乙方必须在1年内对产品的销售量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第二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未完成销售量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并另行安排代理商。
2、乙方以任何形式直接将所列产品销往所限定区域以外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乙方订货虽支付了定金,但其后又取消订货合同而造成甲方产品积压时,甲方可以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订货合同总金额支付违约金。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守约方可终止本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1)甲方的产品、市场不符合乙方要求,无法打开市场。
(2)乙方经常违反甲方的要求或多次被顾客投诉。
(3)乙方部分或全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正常完成甲方代理工作。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
十一、附则
1、本合同一式 4 份,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 2 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随时以书面方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可向 所在国 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4、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战争、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致本合作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或双方均可部分或全部免责。但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0天内,向对方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附件:产品价格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帐 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